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察院。被告人滕某某,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一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公公”,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一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兰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未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罗春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人兰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初,熊某某(已起诉)向本市湖塘乡杨庄村委会前村书记熊某甲提出承揽下杨庄村委会一果园内建房工程的要求,熊某甲当时拒绝了熊某某。为了达到揽工程的目的,2013年11月6日上午7时左右,熊某某和被告人滕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至杨庄村委会候车亭边熊某甲所开商店内,熊某某用刀将店内冰箱、货架上的物品砍烂,滕某某等人将货架物品掀翻,熊某甲被人用刀砍伤。经法医鉴定,熊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2、2014年2月12日,因被告人滕某某与梅林镇冰棒批发部的老板韦某某的丈夫熊某某在集镇上发生争执,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和熊某某、刘某某、鄢某(均已起诉)等人携带枪支、钢管等至本市梅林集镇梅松路锦芳冰棒批发部,在店门外放空枪进行威吓后,又进入店内用钢管等将店内的电脑液晶显示器、冰箱、冰柜、液晶彩电等物品砸损后逃离。经价格鉴定,被砸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983.8元。3、2015年6月的一天,熊某某、鄢某得知涂某某家开麻将馆后,由熊某某找到涂某某,要求涂某某每日交二、三百元钱,涂某某以要和家人商量为由未予答应。2015年6月26日中午13时许、6月27日上午10时许,鄢某、熊某某先后让刘某某、涂某甲、李某甲、谭某某(均已起诉)等人持枪支、砍刀至位于本市梅林集镇步行街的涂某乙麻将馆,以放空枪等方式威胁其不许开店,未果。2015年6月27日下午14时30分许,鄢某打电话给熊某某,要其带人再去涂某乙的麻将馆,随后熊某某叫上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谭某某、涂某甲等人乘面的车到涂某乙的麻将馆,分别持刀、枪、警棍冲进麻将馆,当时涂某乙、熊某乙、徐某某、吴某某等四人正在玩牌,李某某拿刀在玩牌的桌上砍了一刀,麻将馆内的人被吓跑,李某某、谭某某等人将涂某乙等人放在桌上未拿走的钱拿走,李某某将桌子掀翻,熊某某等人逃离。事后,熊某某等人在刘某某家中清点赃款有5000余元,鄢某、熊某某、涂某甲、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谭某某从中各分得500元,余款用于住宿、吃饭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熊某甲、韦某某、涂某某、涂某乙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涂某丙、涂某丁、吴某某、熊某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熊某某、李某甲、谭某某、涂某甲、刘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法医鉴定意见书及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丰城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丰城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视频资料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结伙任意损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参与犯罪时、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第一次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某参与第一次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某在所参与的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应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初,熊某某(已起诉)向本市湖塘乡杨庄村委会前村书记熊某甲提出承揽下杨庄村委会一果园内建房工程的要求,熊某甲当时拒绝了熊某某。为了达到揽工程的目的,2013年11月6日上午7时左右,熊某某和被告人滕某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至杨庄村委会候车亭边熊某甲所开商店内,熊某某用刀将店内冰箱、货架上的物品砍烂,滕某某等人将货架物品掀翻,熊某甲被人用刀砍伤。经法医鉴定,熊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6日上午7点半左右,他在湖塘杨家庄车站内他家开的店面内睡觉,突然熊某某带了4人拿着刀跑店面来要砍他,他老婆和熊某丁在外面拦,但没拦住,就有个人过来拿刀往他腿砍来,他当时正在床上用被子挡住,砍完后熊某某说了句“给你两天时间考虑”,随后就走了。前段时间他村内一个果园要建房子,他负责联系承包商,熊某某知道后就想从中弄点钱,找他问有没有办法弄点钱来用,他说房子已经承包给他人去做,熊某某就叫人去工地上阻扰施工,并威胁他村内的泥工熊豆华不让其继续在工地上做事,熊某某还在他店内留了个号码让他电话联系,他没理,然后就发生了这事。砍他的是个熊某某叫来的人,当时熊某某被人拦住了过不来。(2)证人熊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6日上午7时40分许,他在杨庄马路旁的等车亭的店里跟熊某甲说话,过一会熊某某带着3-4人手里拿着刀进来要砍熊某甲,当时被他拖住了,另外两个被熊某甲妻子胡某某拦住,另一个溜进熊某甲床边用刀砍熊某甲,然后熊某某把他推开,然后熊某某就带着几个人走了,临走时对熊某甲说“暂时饶你一命”,然后上了一辆小车还说“过两天再说。”熊某某开了辆银灰色小车,车牌号用光盘盖上,有个高的,三个好矮的。(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丈夫熊某甲是杨庄村党支部书记,在村委会辖区大地神果园基地有一个很小的土建工程,熊某某想揽工程。2013年11月6日7时许,她店刚开门不久,就看到辆银灰色的轿车(遮牌)停留在店前面不远,转头就看到熊某某手持一把长砍刀,摇晃着过来,后跟出三个青年男子,都是手中持刀,她就和熊某甲说:“你注意一下,萧萧拿刀过来。”熊某甲还不在意,说:“他还敢剁人呀!”说完熊某某就进店,用砍刀指着坐着在床上的熊某甲说:“中华,你想做什么。”说完这话,就对带来的其他三人说:“帮我剁!”三人一起冲过去,她就拦住一个高个和一个矮个,她设法拦住这两人和熊某某,可另外一个矮个子冲过去,往床上的熊某甲剁,熊某甲忙用被子包住自己,结果这人朝熊某甲身上剁了三下,剁完后一个高个又朝店的冰柜上砍一刀,熊某某又朝店的货柜上剁一刀,出门时,熊某某对熊某甲讲:“我只给你两天的时间。”说完开车走了。熊某甲两腿的膝盖处都被刀剁伤。冰柜箱盖被剁坏,一台音响被剁坏,货架被剁坏。(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4日16时左右,有四个人到他们做事地方,威吓他不能再来做事,这四个人还炸了个手榴弹���的东西,炸后唐圣清拾到遗留的东西交给派出所了。(5)证人涂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听滕某某说过滕某某、熊某某、鄢某等人去打了熊某某村上的书记熊某甲。(6)同案人熊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一天上午,湖塘杨家庄一个果园要建房子,熊某甲联系承包商,他想承包这个建房的事,想挣点钱,熊某甲说已包给别人,他叫上鄢某、滕某某、李某某、涂某甲几人,鄢某开的车子到熊某甲马路边的店里,当时他手上拿了把砍刀,还有涂某甲手上拿了把刀,其他人拿了钢管,他一进熊某甲的店里,就拿刀朝货架上砍了一刀,将货架上的油等物品砍烂了,然后把货架上的物品掀翻了,还朝冰箱上砍了一刀,然后他们几个进去看到熊某甲坐在床上,他们想过去打熊某甲,被人拦住了,涂某甲乘机过去砍了熊某甲几刀,被熊某甲用被子挡到,好像砍伤���某甲的腿部,他对熊某甲说再给熊某甲2天时间,然后他们开车走了。后熊某甲和他通过电话时说要他赔几百块钱,他一直没赔钱,没有解决。(7)法医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实经法医鉴定,熊某甲伤情为轻微伤丙级。(8)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滕某某的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滕某某的归案情况及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2、2014年2月12日,因被告人滕某某与梅林镇冰棒批发部的老板韦某某的丈夫熊某某在集镇上发生争执,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和熊某某、刘某某(均已起诉)等人携带枪支、钢管等至本市梅林集镇梅松路锦芳冰棒批发部,在店门外放空枪进行威吓后,又进入店内用钢管等将店内的电脑液晶显示器、冰箱、冰柜、液晶彩电等物品砸损后逃离。经价格鉴定,被砸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983.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2日下午5点50分左右,她在店里突然听到店门口像响爆竹声她一看,她看到店门口有人拿着枪向里面开,有十多个人冲进来把店门玻璃砸烂了,到店里到处砸,看到东西就砸,这伙人大概砸了1分钟左右就走了,那把枪蛮长,枪打出来的子弹是一个个钢珠。这伙人冲进来拿着铁棍乱砸电脑、冰箱,还有些人拿钢管做成的锚乱砸柜台,拿枪那人也到处砸。砸完坐上了两辆小汽车(一辆黑、一辆白)往新梅路上去了。店内被砸烂了电脑、电视机、酒、冰箱、冰柜等物,没有拿走店里的烟。(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下午5点50分左右时,他在他舅舅熊某某的店��韦某某店)里上网玩,这时门外就聚集了很多人,有十多个人,一个戴着白色帽子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来福枪朝着里面开了一枪,舅舅店里的玻璃门就被打出一个洞,玻璃也碎了,随后,这十多个人就开始砸门,有一扇玻璃门砸不坏,这个戴白色帽子的人就往门上打了一枪,门也就被打出了一个洞,他和他爸爸等人就往楼上跑,他在楼道时就听到楼下有很大声音在打砸东西,大概四分钟左右声音就没了,他在二楼看到这伙人开车跑了。舅舅店是卖冷饮和烟酒的。来福枪是把长约50厘米的枪,枪管是黑色的,枪口有火花冒出。有两人手里拿着枪,其他人都是拿钢管,两把枪是一模一样,50公分长,黑色枪管。这伙人是开车过来,一辆白色的小轿车,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戴白色帽子的人第一枪是站在靠冰棍那的玻璃门前开的枪,第二枪是站在烟柜那的玻璃门前开的枪��(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当时看到有十多个人在砸他旁边的冰棒批发部,每人手中都拿着铁棍,还有两人手里拿了大概5尺的长枪,当时开了三、四枪,砸完后坐着车子离开,有一辆黑色没车牌,一辆米黄汽车,车牌就看到粤S,往新梅方向走了。(4)证人涂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听滕某某讲过滕某某、鄢某打了熊某某(韦某某丈夫)的冰棒店。(5)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2日他在家,滕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滕某某等人在梅林镇石溪村口,他打的到石溪村口,上车和鄢某、熊某某、滕某某、李某某到韦某甲的冷饮店,进行了打砸,他们带了梭标、铁棍。此次打砸是因为2014年2月12日滕某某在街上和店主发生了冲突。(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2日因为韦某某的老公熊某某打了滕某某,于是他们一伙���去报复,他记得当时他和鄢某、熊某某、滕某某、刘某某等人参与了打砸韦某某的冰棒店,他当时拿了根铁棍,有人拿了枪,但不记得是谁拿了枪,他们当时是开车去的,他们对店内的玻璃、桌子、柜台等进行了打砸,打砸完后他们就开车走了。(7)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价格鉴定,涉案电脑及配件,冰箱、冰柜等修理费、彩电、办公桌、防盗门、柜架等修理费、玻璃门、四特、堆花酒等,共计5983.8元。(8)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认出熊某某、刘某某为案发当日在韦某某店砸毁财物的人;韦某某认出熊某某、刘某某为案发当日在其店内砸毁财物的人;杨某某认出熊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为案发当日在韦某某店砸毁财物的人;熊某某辨认出滕某某为案发当日在他店内进行打砸的男子。(9)丰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示意图,证实2014年2月12日韦某某店被砸的现场勘察情况,实物提取钢珠一枚。(10)视听资料及其截图,证实当时打砸现场的情况。(11)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火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归案情况及其实施该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韦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达成的谅解书、收条,欲证实被害人韦某某已得到赔偿款15000元并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法庭质证,公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2015年6月的一天,熊某某、鄢某得知涂某某家开麻将馆后,由熊某某找到涂某某,要求涂某某每���交二、三百元钱,涂某某以要和家人商量为由未予答应。2015年6月26日中午13时许、6月27日上午10时许,鄢某、熊某某先后让刘某某、涂某甲、李某甲、谭某某(均已起诉)等人持枪支、砍刀至位于本市梅林集镇步行街的涂某乙麻将馆,以放空枪等方式威胁其不许开店,未果。2015年6月27日下午14时30分许,鄢某打电话给熊某某,要其带人再去涂某乙的麻将馆,随后熊某某叫上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谭某某、涂某甲等人乘面的车到涂某乙的麻将馆,分别持刀、枪、警棍冲进麻将馆,当时涂某乙、熊某乙、徐某某、吴某某等四人正在玩牌,李某某拿刀在玩牌的桌上砍了一刀,麻将馆内的人被吓跑,李某某、谭某某等人将涂某乙等人放在桌上未拿走的钱拿走,李某某将桌子掀翻,熊某某等人逃离。事后,熊某某等人在刘某某家中清点赃款有5000余元,鄢某、熊某某、涂某甲、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谭某某从中各分得500元,余款用于住宿、吃饭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7日下午2点多钟,他在自己的麻将馆里面和熊某乙、徐某某、吴某某四个人打双箭。一伙人共六七个年轻人冲进麻将馆,他认识有刘某某、谭某某、涂某甲,后听在场的人说这伙人里面有一个叫熊某戊的,是湖塘杨庄村委会人,其中有二个人拿枪,熊某某手上拿了把枪,谭某某拿了把柴刀,其他人拿柴刀,冲进来后,这伙人里面有个人说了句不许玩,然后有个拿刀的朝打牌的桌子砍了一刀,他们就跑了,他们打牌放在桌上的钱被拿走,这伙人然后把桌子掀翻了,之后这伙人都跑了。有5000元钱被这伙人抢走了。这伙人在6月26日下午和6月27日上午��拿刀、枪、甩棍到他的麻将馆,但没有抢钱,6月26日那次也拿刀砍了桌子。(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两点左右,他与涂某乙、还有一个叫“振兴”的在涂某乙开的麻将馆里打牌,扑克牌是“双箭”,他当时是坐在背对着大门,大概快到3点钟的样子,当时他面前有人民币1000元左右,这时有人听到门口大呼小叫“弄两个钱用”,他因为背对大门,他下意识回头,只见一个圆脸、短头发、身高在170cm左右的人,身着黑色短T恤、手持一根类似警棍的黑色橡胶棒朝他们冲过来,他很害怕,第一反应就是起身朝后面跑,钱没拿。(3)证人涂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下午14点左右,她站在自家店门口,店里她老公涂某乙和吴某某、徐某某、熊某乙在打扑克牌,她看到一伙人大概有六、七人拿着枪和刀冲到她的店里去,对方冲进她的店面后说:“都不准走。”随后往她老公打扑克的桌子上砍了几下,她老公等人看到这样的情况吓得赶紧往店外面跑,对方看到她老公等人跑了后就把打扑克桌上的钱拿走,随后就离开。她当时看对方离开跟着走了段路,看到对方上了辆牌号为9E858的蓝色的面包车。6月26日对方也来到她店里,那次对方开了枪,带头熊某戊,其他人中她只认识一个叫谭某某的。她儿子涂某某和熊某戊认识,近日熊某戊找到她儿子说没有钱吃饭,看到她家开了个麻将馆赚了钱,要她儿子拿点钱,她儿子没有理,这伙人就来闹事。2015年6月26日中午13点左右,也是熊某戊带着伙人拿着枪和刀到她的店里,她当时在店里打麻将,听到两声枪响,她就往外面看,看到熊某戊带着一伙人拿着枪和刀在店里面走了一圈,然后对方就走了。往天上打,没有伤到人,有两人分别拿着两把枪,其中熊某戊拿着一把,另一人拿枪的她不认识。两把黄色的枪,大概长80cm,看上去是一样的,砍刀是50cm长左右。6月27日下午麻将馆被抢5400元左右,报案时没把徐春根还的3500元钱算进去,因为涂某乙怕熊某戊判的重。(4)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中午吃过午饭,因天气热就在广场旁麻将馆打牌,大概到下午3点左右就进来了4-5人,有2人拿黑色塑棍、1人拿刀,还有一人拿枪,后看清了这伙人没穿警服,这时他桌上的300多元钱就被这伙人抢走了,并且有个拿刀的用刀在桌上砍了2下。还有一个拿枪的,用手来回的拉了2下,然后他跟永忠说“打扑克又不是干什么也来抢”,永忠说:“报警”。经过就是这样的。当时他看到的就是4个人,一个拿刀的,一个拿警棍的抢了桌上的钱,被抢了最少有340元钱,他和永忠、吴某甲、徐某甲四个人。这伙人中有二人拿了4-50���分长的黑色警棍,有个拿了把砍刀(是把修了的砍柴刀)4-50公分,握手小刀,前宽。还有个拿了枪(黄色的)可以来回拉动的。当时抢走他的票面是3张百元票面,还有10块和20块的票面(大概340-360元左右当时没算)。他没听见枪响,他吓跑了,对方没砍人,就朝桌上砍了2下。(5)证人涂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近3点时,有五、六个年轻人来他村里“亦珍”开的麻将馆闹事,当时有2个年轻人手持两把一尺长的枪进来,还有3个人手持砍刀(大概80公分长)进来,后问老板娘才知道是来收钱的。这伙人进到里面时听到有人说了句:弄两个钱来用。他走后门离开,因当时拿枪的冲进去了,拿刀的还在门口,他从后门出去后,没过多久听见声“咚”声,好像是枪声。那伙人在麻将馆把凳子踢烂了,桌子掀了没掀翻。(6)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下午3点,他和涂某乙到梅林步行街003号打双剑,刚打了一个小时,一个打赤膊的小青年,举起一把刀朝桌上砍下去,见此情况他就抓到一把钱跑了,桌上还剩下500元钱,被这伙人抢走了,然后有人打电话要钓鱼,他就回鱼塘了,那伙人抢钱时他只看见一个人拿刀,一个人拿棍,当时他是往后门跑的,刀是把砍柴的刀,进门处有桌打麻将的,他在最里面一桌。另二个打双剑的是熊某乙、徐某某四人打双剑。当时那个用刀的砍一下桌子,他抓了把钱往后门跑了,他当时桌上放了1200元钱,只拿回700元,还有500元被那伙人抢走了。(7)证人涂某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6日中午14点左右,他去在梅林镇步行街上的麻将馆在那里看别人打麻将,中途他上厕所时突然听到一声枪响,出来看一下,看到一伙人拿着枪、刀走到麻将馆里面来,推了下桌子,什么也没有说,在麻将馆里面走了一圈就出去了,临走时在麻将馆门口朝天开了一枪。对方一共拿了两把枪,几把刀,对方一共有五个人。拿枪的人不认识,当时那伙人里有两人拿着枪,两人分别各拿了一把枪,对方共开了两枪,进门时朝天开了一枪,走时朝天开了一枪。枪的型号不清楚,刀就是平时用来砍柴的刀。(8)证人熊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14时30分许,他在涂云忠的麻将馆里坐,这时大概有5、6个20多岁的后生,气势汹汹地来到店里,开始有2个年轻人各手持一把50公分长的砍刀,先冲进去,后还看到有2个年轻人各手持一把一尺长的单管的有手把的枪也冲进去了,他赶紧离开朝外面走,他也没回头,当时看到有个拿刀的戴了顶白色太阳帽,没听到枪响,只看到那伙人有拉枪栓的动作。(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27日14时许,她站在步行街广场,看到辆赣C9E8**的车过来,共有七、八人下来,走在前面的是熊某戊,手里端着一把枪,后面跟了六七人,全是年青的,还有两个端了枪,其余的手中全拿的是砍刀,怒凶凶地冲进涂某丙的麻将馆,涂某乙、吴某某、徐某某、熊某乙四人在打扑克,这伙人进去后,就对打扑克的桌子用刀砍,打扑克的四人就跑出来,这伙人随后就出来,上了那辆兰色的面的车走了。事后她到麻将馆内看到一张麻将桌和一扇房门被砍烂。2015年6月26日14时许,也是熊某某带着这些人,带着枪和刀等家伙到涂某丙店门口,熊某某用枪对着天放两枪,然后涂某丙店内打牌打麻将的人都跑出来,人出来后,熊某某等人又进去搜寻了一遍,又拿着枪等家伙乘坐那辆兰色的面包车走的。(10)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以前和熊某某在一起混,在熊某某等人���一次来他家麻将馆的前天晚上,熊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没饭吃,他就出钱请熊某某等七八个人在梅林街上吃晚饭,吃饭时,熊某某就向他提出这些兄弟没有饭吃,他就回答说他家开麻将馆也赚不到钱,几桌麻将桌子也就100元左右的收入,熊某某就提出让他拿三、五百块钱一天,他就说每天赚都赚不到这么多钱,当时熊某某没说什么,吃完饭他们都很和气散开。熊某某等人砸他家的麻将馆时他没在场,不知哪些人参与了。(1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许,他从涂某乙麻将馆里出来去丰城办事,走到离麻将馆的梅林广场健身器边上碰着熊某某和几个年轻的后生往麻将馆方向去,熊某某还和他打了一个招呼,他就开车离开现场。(12)证人熊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7日下午2时许,他在涂某乙麻将馆里看打扑克,突然一下这些打牌的打麻将的人都往外跑,他也跟着跑了,大概跑到离涂某乙麻将馆有50-60米远就停下来了,看见熊某某带着3个人,手里拿着刀,在涂某乙麻将馆门口,然后熊某某等人就往卖家具的方向走了,这伙人走后他又到涂某乙麻将馆,听到个叫徐某甲的说“丢了钱”。(13)同案人熊某某的供述,证实他的生日是6月29日,事情发生在他过生日的前一两天,也就是2015年6月27日或28日下午14点左右,他在丰城市梅林镇梅林村住塘村上网,鄢某打电话给他说“涂某某母亲的场子还在开,我上午走了下,让她不要开,对方还开,你带人到场子里走下。”后鄢某就开车带着“公公”(李某某),涂某甲、滕某某、谭某某和“狗仔”(李某甲)来接他,鄢某说:“你们去抄下场子”,鄢某接他后就骑刘某某的摩托车先离开了。他们六人开着车去涂某丙的场子,到梅林步行街广场外面的路上,他们停了车后他们就跑到涂某丙店里,冲到店里,正好有桌人在玩牌,他们先用砍刀在桌子上砍了一刀,后面“公公”把桌子踢翻了,对方看他们拿着刀就跑,他们在场子里面说:“不许再玩了。”就都离开了。车是辆蓝色五菱牌面包车,车是鄢某的,车牌是假的,他们拿了砍刀、铁棍,砍刀是平时砍柴用的柴刀,铁棍就是1米长左右铁制水管。砍刀有2把,铁棍有4根。武器平时“公公”收着,现在也不知在哪。当时“公公”砍的桌子,没伤到人,他知道鄢某有把80公分长带转盘的来复枪。他就去过涂某丙的店里一次,他听鄢某说鄢某还去过一次,涂某甲等人也去过一次。案发当日下午抄完场子后,刀、铁棍都丢在蓝色面包车上。鄢某走后,涂某甲开去的车。当时他跟老板说,“你开一回我抄一回。”鄢某没去现场,鄢某说不方便去。他们砸场子的目的就是想去问两个钱用,目的是要涂某某(涂某丙儿子)每个月拿点生活费给他们几个后生,之前他和涂某某、鄢某吃饭时说过让涂某某拿生活费给几个兄弟用,涂某某说问下娘,后一直没给。(14)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别人都叫他是“狗仔”。他共去过三次砸涂某丙开的场子。第一次因为没有那么多刀,所以他没下车。然后第二天的上午(6月27日)当时他是在丰城市梅林镇梅林村位塘村小组刘某某家里面玩,上午10点钟左右涂某甲、谭某某、李某某到刘某某家里来,然后都说去梅林步行街去抄赌博场子,他们就去了,是涂某甲说的。抄完场子的那天下午他吃完饭去刘某某家,当时熊某某、李某某、滕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都在,然后涂某甲喊他说“去抄涂某乙的赌博场子“,他、熊某某、李某某、滕某某、谭某某、涂某甲都去了,涂某甲当时开车没有下车���刘某某就是去了上午那次,下午刘某某在睡觉就没去。李某某先冲进去,大喊一声,里面玩的人都跑了,李某某拿刀砍了桌子,熊某某拿枪站在门口,他们几个人都冲进去然后李某某把桌子抛翻。他没有拿桌上的钱,熊某某等人拿没拿钱他没注意,他们从麻将馆出来后开车到刘某某家中,谭某某和李某某就从身上拿出钱来,说是抄场子拿的钱,李某某把钱算了下后,他们几个人把钱分掉了,他、熊某某、李某某、滕某某、谭某某、涂某甲、刘某某、鄢某共8人分,每人分了500元。(15)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证实大约在一个月以前的一天中午,鄢某打电话叫他到梅林街上的“好望角“馆子店来吃饭。鄢某、李某甲、刘某某和他四个人一起吃饭,吃饭的时候熊某某打电话给鄢某说在刘某某家等,后来熊某某、滕某某、外号叫“公公”的人也到了。刘某某从家里拿出几把刀和一把枪放在面包车上。他们六个人到齐后,熊某某说:“去抄场子。”鄢某说:“你们去,我不好去。”之后,滕某某驾驶面包车载着熊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公公”和他几个人到梅林街上一个麻将馆去了。到了麻将馆门口以后滕某某没有下车,其他人都下车了,熊某某拿枪,其他人拿刀,他当时也拿刀了。熊某某先冲进去说“下次不要来玩了”,“公公”大喊一声,在麻将馆里打麻将的人都吓跑了。“公公”在麻将桌上砍了一刀,大家看到桌上有钱,打麻将的人都跑了,就开始在桌上捡钱。捡完钱后,就坐面包车到刘某某家中。到了看见鄢某、涂某甲在刘某某家里等他,大家把从麻将馆里抢来的钱放在刘某某的床上,加起来有五六千元,他们一起八人在场的人每人分了700元,钱是平分的。鄢某跟开麻将馆的老板的儿子很熟,所以不好意思去,���时他们拿刀和枪的目的是为了吓唬人。(16)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今年6月的一天上午,一辆面包车开到他家里来,他当时就上了这辆面包车,当时车上有4、5个人,都是男的,他认识谭某某、李某某、滕某某,其他人没注意,上了车后,车子开到了梅林集镇那个麻将点边上,他们几人就下了车,都拿着刀进了这个麻将店,在里面待了一分钟都不到,他们就出来了,出来后那个面包车送他回家,他就回家睡觉,其他人也坐面包车走了。刀都是从面包车上拿的,刀用完他们放回面包车上了,是辆蓝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他们就是想去砸场子,想弄点钱。熊某某之前找过麻将馆老板几次,让拿点钱给他们用,可老板不给,给两三百元生活费就可以了,6月27日车上还有熊某某,他到车边上时,看到鄢某也坐在车上,因他平时都是跟鄢某玩,做什么事也是听鄢���的,鄢某说有事,走到麻将店边时,鄢某说:“我不方便去,你们去。”之后鄢某下车走了。他去过涂某丙的麻将馆两次,6月26日上午,他在家,李某某等人开车来接他,后他们就到涂某丙的麻将馆,涂玉忠问他们干什么,他们回了句不干什么,他们提着柴刀在麻将馆内走了一圈就离开了。第二次是6月27日上午,涂某甲、李某甲和他在他家玩,涂某甲接了个电话说“哦、哦”。没过多久车子到他家楼下,他们就上了车。到麻将馆他们都拿柴刀在手上,每人一把。2015年6月27日下午他参与了分钱,当时他在睡觉,熊某某到他家,后听到有人说分点钱给他,放了500元到他床上。钱他用于买衣服、买烟、买食品用掉了。他后面听李某某、谭立波聊天后知道是在涂某乙麻将馆抢的。(17)同案人涂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一天下午,他在梅林住塘村刘��某家,谭某某、熊某某、李某甲、滕某某、刘某某也在,到2点半左右,熊某某提议说去涂某某麻将店看下,那有人赌博,然后熊某某打了个电话叫人开了辆蓝色面包车来,他们上了车,开车司机不认识,车后放了刀,在路上,熊某某说抄了这个麻将馆去,到后,除司机没下车,他们其余七人都下车,每人拿把刀,熊某某带头冲进去,里面有十多个人在赌博,看到他们进来都往外跑,涂某某的母亲涂某丙在店里,李某某用刀在桌子上砍了一刀,他们看到地上好多钱,他看到谭某某、李某甲、李某某、熊某某几人开始抢地上的钱,他、滕某某、刘某某三人拿刀站在麻将店门口,李某某抢完钱后把桌子掀翻,他们出去上了面包车,到刘某某家,熊某某算了下共有6000多元钱,熊某某先拿了500元,谭某某也拿了500元,然后其他人都过去拿,剩下的钱全部被熊某某拿走了。他们三人没抢钱是因为他们和涂某某比较熟,他和涂某某是一个村的。刀是大约30公分长的黑色柴刀,共七把,刀是熊某某从梅林街上买来的,这是听熊某某自己说的,他听刘某某说之前刘某某他们还去了二次。他们拿刀主要是吓唬人,他分的500元钱第二天和滕某某用于衣服等物品了。当时李某某等人抢钱没有人说,也没商量。(1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外号“公公”,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中饭后,熊某戊、谭某某、涂某甲、“狗子”等四五个人开车到他家来叫他,他就上了熊某某等人开来的一辆蓝色面包车,后车子在梅林的那个麻将馆停下,他拿把菜刀站在门口,熊某某、谭某某、涂某甲、李某甲等人进店,有的拿铁棍、有的拿砍刀,车子当时停在离那个麻将馆十多米的地方,熊某某当时手上拿了一把来福枪并在店门口朝天上放了一枪,好像打爆竹的声音,然后有人从麻将馆里面跑出来,他们进去后,不知谁说了句“不准开了”,他们看到桌上、地上有钱,于是他们把钱捡起来放在口袋里,然后他把桌子掀翻,他们就走了,他们开车到了刘某某家,然后把钱全部放在刘某某家床上,之后每人分了500元钱。他们打砸涂某乙麻将馆的目的是先前他和熊某某等人商量想到涂某乙麻将馆那里拿工资得点钱,但是涂某乙老婆不同意,所以他们就去打砸涂某乙的麻将馆。(19)丰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勘验图、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20)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熊某某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情况。(21)辨认笔录,证实涂某乙、陈某某、涂某丙均辨认出熊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为案发当日参与打砸麻将店的人;熊某乙辨认出熊某某为案发当日参与打砸麻将店的人;李某某���认出李某甲为案发当日参与打砸麻将店的同伙之一。(22)丰城市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涂某甲处依法扣押500元并返还涂某乙。(23)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涂某乙的报案。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涂某乙出具的谅解书,欲证实被害人涂某乙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表示谅解,经法庭质证,公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李某某结伙任意损毁、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的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第一次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及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的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在二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均属从犯及其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滕某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芳琴
审 判 员 邓 君
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舒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