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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397号

田小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田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3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小芬。曾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4年4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拘役四个月,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小芬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小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田小芬四次窜至被害人钱某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上望新街×号的“××”服装店内,分别窃取一件红蓝双色花纹呢料连衣裙、一件黑色长袖女式内衣、一件尼料绿红格子大衣、一件黑色仿水貂大衣。2016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田小芬再次来到该服装店内,被被害人钱某发现。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田小芬家中搜得上述四件衣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小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进货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小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小芬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小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四件衣物,返还被害人钱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林余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