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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3467号

李文友与重庆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友,重庆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3467号原告李文友,男,1963年4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安富镇。委托代理人牟群、张善贵,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9号1幢10-6,组织机构代码66357031-1。法定代表人杨利明,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友诉被告重庆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盛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陈俊良独任审理。因被告人盛房地产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丁希来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陈俊良、

人民陪审员张仁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审判。同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向原告李文友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340元,而原告李文友逾期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340元。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文友诉被告重庆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本院予以退还170元,由原告李文友负担。

审 判 长  丁希来

代理

审判员  陈俊良

人民陪审员  张仁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荣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