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李鸿涛。被执行人刘啟红,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鸿涛与被执行人刘啟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延松应支付案款38000元,执行费470元。因被执行人刘啟红未按规定付款,申请执行人李鸿涛于2016年6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啟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爱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