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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20号

邹风秀、肖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风秀,肖平,伍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邹风秀女401975年6月20日,宁都县。被执行人肖平男1967年6月18日,宁都县。被执行人伍小平男401975年4月14日,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邹风秀申请肖平、伍小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肖平、伍小平应支付申请人邹风秀案款44400.0元,承担执行费56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4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肖平;伍小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陈春文潘小平2016-7-8肖著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