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隆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交通路42-44号。法定代表人杨薇。被执行人高志新,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林芳,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海博锌钢制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工业园区五湖片区。法定代表人林海。被执行人江西省志和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交通路32号。法定代表人高志新。被执行人江西亨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天洁东路阳光世纪花苑7栋21号(1015、1025)。法定代表人陈燕娟。被执行人江西省海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南站路52号。法定代表人高兆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隆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志新、林芳、江西省海博锌钢制管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志和家电有限公司、江西亨鑫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海峡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亮生
代理
审判员 陈国水
代理
审判员 洪黎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