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占逵,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陈富荣,平定县冠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书生,男,汉族,1975年1月24日生,现住阳泉市郊区。
上诉人马占逵因与被上诉人闫书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占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富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闫书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薛利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