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021号原告涂道焕。被告刘永磊。被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道焕诉被告刘永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涂道焕撤回对被告刘永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绪 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