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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021号

涂道焕与刘永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道焕,刘永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021号原告涂道焕。被告刘永磊。被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涂道焕诉被告刘永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涂道焕撤回对被告刘永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绪 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