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阿平,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陈清山,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连阿平与被执行人陈清山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清山偿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清山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陈清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连阿平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施宣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