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喻群,居民。被执行人李品明,农民。申请执行人喻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喻群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易淑明
代理
审判员 熊俊宝
代理
审判员 梁自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建刚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