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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3民初315号

吴仁学与余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仁学,余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3民初315号原告吴仁学,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个体户,现住陕西省柞水县。被告余水,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学诉被告余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学于2016年7月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仁学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仁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吴仁学承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3575元,予以退还原告吴仁学。

审判员 哈斯苏布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 雪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