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255号申请人敖奇英,女,196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贺中军,男,197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许小容,女,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敖奇英与被申请人贺中军、许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标的:13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贺中军、许小容银行存款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贺中军名下渝D613**号小型汽车一辆、渝AXV3**号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许小容名下渝BED3**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贺中军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号6-7号房屋,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负1-79号房屋���水木青华2幢1-1/2/3-1号房屋。担保人杨正军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商服用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贺中军、许小容银行存款5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贺中军名下渝D613**号小型汽车一辆、渝AXV3**号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许小容名下渝BED3**号小型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申请人贺中军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号6-7号房屋,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负负1-79号房屋及水木青华2幢1-1/2/3-1号房屋;
四、查封担保人杨正军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商���用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