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5668号

王碎孟与李亦舟、张秀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碎孟,李亦舟,张秀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668号

原告:王碎孟。

被告:李亦舟。

被告:张秀培。

原告王碎孟诉被告李亦舟、张秀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碎孟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碎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碎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王碎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金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