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668号
原告:王碎孟。
被告:李亦舟。
被告:张秀培。
原告王碎孟诉被告李亦舟、张秀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碎孟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碎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碎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王碎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金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