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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780号

朱秀玲、陈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秀玲,陈华平,朱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朱秀玲,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陈华平,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朱秀芳,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朱秀玲与陈华平、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7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华平、朱秀芳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秀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华平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李阁支行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被执行人朱秀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乡县支行的存款9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培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