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朱秀玲,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陈华平,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朱秀芳,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朱秀玲与陈华平、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7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华平、朱秀芳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秀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华平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李阁支行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被执行人朱秀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乡县支行的存款9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培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