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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2114号

王华春与旦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华春,旦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2114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春。被执行人旦金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华春诉被执行人旦金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