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徐云刚,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蓉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徐云刚申请执行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中查明,在本院申请执行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很多,为了便于执行,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执行成都华塑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并案,统一使用(2015)温江执字第561号案件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4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余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