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711号申请执行人唐信。被执行人韩银。唐信申请韩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0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信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信撤销对韩银的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03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学军
审判员 浦连仓
审判员 王 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亚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