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9711号

唐信与韩银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信,韩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711号申请执行人唐信。被执行人韩银。唐信申请韩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0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信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信撤销对韩银的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03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学军

审判员  浦连仓

审判员  王 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亚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