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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财保462号

高先海与高祖国、陈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先海,高祖国,陈翠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462号申请人高先海,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高祖国,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陈翠苹,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申请人高先海与被申请人高祖国、陈翠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祖国所有的位于滕州市羊庄镇房产一处或冻结被申请人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6万元,并提供现金3.5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先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高先海所有的位于滕州市羊庄镇羊东村的房屋一处;

二、查封被申请人高祖国所有的位于滕州市羊庄镇房屋一处或冻结被申请人工资收入、银行存款1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强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顾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