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审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郑德雁,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姜肇忠,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红。被执行人毛巧玉。被执行人李献诚。被执行人曲爱敏。被执行人辛文。被执行人李凌雪。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北补决字(2014)1001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麟
代理
审判员 刘永涛
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招立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