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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审字第261号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与万红、毛巧玉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万红,毛巧玉,李献诚,曲爱敏,辛文,李凌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审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郑德雁,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姜肇忠,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红。被执行人毛巧玉。被执行人李献诚。被执行人曲爱敏。被执行人辛文。被执行人李凌雪。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北补决字(2014)1001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麟

代理

审判员  刘永涛

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招立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