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651号
原告:陈传保,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敬忠,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保与被告丁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保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传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陈传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谦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时 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