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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2651号

陈传保与丁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传保,丁敬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2651号

原告:陈传保,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代理人: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敬忠,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保与被告丁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保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传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陈传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谦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时 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