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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2577号

许明旺与缪建平、郑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明旺,缪建平,郑江珍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2577号

原告:许明旺,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缪建平,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郑江珍,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许明旺诉被告缪建平、郑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缪建平、郑江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款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缪建平于2015年10月16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缪建平、郑江珍于2008年8月8日结婚,于2016年3月2日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缪建平、郑江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许明旺借款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缪建平、郑江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绍炬

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

人民陪审员  王晓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