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11民初3040号

李富永与李小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富永,李小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040号

原告:李富永,男,汉族,1944年8月4日出生。

被告:李小焕,女,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永诉被告李小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小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富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富永承担。

审判员 : 常 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