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2民初18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游启赟、吴小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游启赟,吴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8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新华路35-36号。代表人彭黎勇,行长。被告游启赟,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吴小英,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与被告游启赟、吴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人民币40万元的范围内查封被告游启赟、吴小英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9#楼40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被告游启赟、吴小英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9#楼40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价值40万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玲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