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582号原告曲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李雪冰,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恒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50-5-717室。法定代表人池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2号12幢316室。法定代表人孙坚,系该公司执行官。被告沈阳亚达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大甸子村。法定代表人潘庆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曲军与被告大连恒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亚达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波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田琳琳、
人民陪审员金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6元,减半收取7733元,由原告曲军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朱 波
代理
审判员 田琳琳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