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2民初3582号

曲军与大连恒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亚达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曲军,大连恒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亚达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582号原告曲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华、李雪冰,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恒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50-5-717室。法定代表人池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2号12幢316室。法定代表人孙坚,系该公司执行官。被告沈阳亚达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道大甸子村。法定代表人潘庆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曲军与被告大连恒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亚达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波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田琳琳、

人民陪审员金丽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6元,减半收取7733元,由原告曲军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朱 波

代理

审判员  田琳琳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