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297号原告陶某兰,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小娟,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斌,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
原告陶某兰与被告成某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陶某兰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某兰承担。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宁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