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执1225号

王晓鸥、张小灵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晓鸥,张小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鸥被执行人张小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青商初字第0128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灵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灵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小灵(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5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益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信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