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1082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体林,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雷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