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489号
上诉人:刘怡娅。
被
上诉人:陈俊。
上诉人人刘怡娅,因与被上诉人陈俊,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谢清明,
审判员谢清明,
法官助理邱婷,
书记员王李文,
书记员王李文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王李文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简称)上诉称:……(概括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上诉状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被上诉简称)答辩称:×××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被上诉人的意见进行归纳。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可以不作表述)。本院审理查明,……(写明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写明当事人名称或者诉讼主体资格变更等情况,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表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是否一致,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指令审理的理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6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谢清明
审 判 员 谢清明
法官助理 邱 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无戳)
书记员王李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