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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3664号

天津市昱辉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赛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昱辉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赛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664号原告天津市昱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政府大楼809号。法定代表人刘朝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俊,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赛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70号。法定代表人何宝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昱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赛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昱辉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昱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昱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阎晋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春亮速录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