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抗22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宗晓东。
原审
被告:黄弟。
原审
被告:吴志宝。原审原告宗晓东与原审被告黄弟、吴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6]33070000070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所依据的证据虚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立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吴苗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