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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抗22号

宗晓东与黄弟、吴志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宗晓东,黄弟,吴志宝,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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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抗22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宗晓东。

原审

被告:黄弟。

原审

被告:吴志宝。原审原告宗晓东与原审被告黄弟、吴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6]33070000070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所依据的证据虚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立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吴苗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