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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263号

福安市明凯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帕尔斯电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安市明凯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帕尔斯电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263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明凯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连志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帕尔斯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连逢树福安市明凯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安市帕尔斯电机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郑霖忠价值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