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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208号

李永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永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208号罪犯李永城,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重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以罪犯李永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但鉴于其被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未执行,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舒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