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5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白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双方因性格差异、志向各异导致婚后无法沟通,为此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诉讼离婚未获准许,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复诉离婚,请求抚养原告婚前女儿王某甲。
被告白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诉讼离婚属实。由于双方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11万元,加上给原告买金银首饰、为结婚办酒席等,被告共花费18万元。其考虑结婚不易,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告婚前生一女王某甲,被告系上门女婿,初婚。双方无婚生子女。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缺少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5年诉讼离婚,经本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另查,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11万元彩礼,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洗衣机一台。庭审中,原告认为11万元彩礼,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及抚养孩子,现已花完。被告认为11万元并非彩礼而是原告偿还双方结婚前原告与其前夫所建盖房屋的债务,对此原告否认,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原告复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2015)长安民初字第01756号判决书、报警记录登记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差异,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感情不但没有恢复,反而进一步恶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现原告提出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婚前所生一女王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称原告收取其11万元,并非彩礼而是给原告偿还婚前所建盖房屋的债务一节,原告否认,原告认为系彩礼,对此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主张为原告偿还债务的辩称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法认定为彩礼。因11万元彩礼数额巨大,双方婚姻存续较短,从原、被告客观经济情况考虑,应由原告酌情返还被告5万元为宜。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二、孩子王某甲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抚养,至孩子18岁止。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张某某一次性返还被告白某某彩礼5万元整。
四、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归被告白某某所有。
五、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越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人民陪审员 王福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