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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345号

李新兰与阚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新兰,阚兴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345号

原告:李新兰,女,现住和龙市。

被告:阚兴文,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兰诉被告阚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兰于2016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新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 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慧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