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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1750号

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1750号

原告:林某某,女,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西路。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大红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返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赵紫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穆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