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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131号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某、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某某,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汪某,局长。

被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黎某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行非审字第12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某某、黎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某某、黎某的银行账户存款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行非审字第124号行政裁定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继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