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533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启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