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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580号

原告张蕴哲与被告胡青松、李德汉、周佑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蕴哲,胡青松,李德汉,周佑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580号原告张蕴哲,男。委托代理人龙贤富、朱志勇,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青松,男。被告李德汉,男。被告周佑敏,男。委托代理人张小辉,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蕴哲与被告胡青松、李德汉、周佑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

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周红兵

审 判 员  吴克胜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