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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米东宝与被执行人张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东宝,张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米东宝,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米家湾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安祥,男,1980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吴家关村。申请执行人米东宝与被执行人张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米东宝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安祥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柴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