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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2635号

刘宝静与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宝静,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民终2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华联凰城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6738516-7。法定代表人李哲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静,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供热公司),住所地青县西环路人民政府对过。注册号130903000024540。法定代表人陈长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君物业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刘宝静于2011年7月13日与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青县凰城小区16号楼2单元802室住宅楼,2013年10月装修完毕,之后未居住。2015年1月2日原告发现住宅内客厅、卧室、阳台等房间屋顶漏水,导致客厅、餐厅、卧室墙皮脱落,卧室木地板被水浸泡,两卫生间、厨房铝塑顶鼓泡、锈蚀,厨房、阳台储物柜木板开裂,客厅屋顶全部开裂。经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为122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366元。另查明,被告易安供热公司于2012年9月2日与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就凰城小区集中供热入网签订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供热墙外1米到凰城小区用热设施的管线及设备由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施工,产权归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所有,由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负责管理及维护。以上事实,由鉴定结论书、集中供热入网合同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原审认为,原告的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被告泽君物业公司对小区楼道内的供热管道设施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由于被告泽君物业公司维修未到位造成原告房屋损失,应当由泽君物业公司予以赔偿。被告易安供热公司在凰城小区集中供热入网时已经与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签订合同,易安供热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遂判决:

一、被告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宝静125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沧州市易安供热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泽君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以易安公司于2012年9月2日与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就凰城小区集中供热入网情况签订合同,约定供热墙外1米到小区内用热设施的管线及设备由华联地产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及维护为由,判决上诉人对小区楼道内的供热管道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易安公司与华联地产签订的集中供热合同,目的是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约定了将来的采暖方式,即使用易安公司进行集中供热,双方对产权的约定也仅限于小区建设初期,小区建成后,该部分的产权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华联地产不再具备所有权,更谈不上维护、维修的义务。所以,该合同仅是小区建设初期采用什么方式及使用那家公司供暖的约定,效力仅及于小区交付之前,对小区交付之后全体业主不具有约束力。小区交付后,上诉人受聘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并不包含对小区供热管道的维护、维修费用,上诉人也没有对该项设施的维修资金,另外物业公司也不具备维修供热管道的条件和资质。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供暖管道的维护责任。在实际供暖运营过程中,小区内管道的维护责任都是由易安公司进行的,并且易安公司在近几年的供热过程中多次对小区内供暖管道进行维修、改造,己经改变了原来的供暖线路。其维修、改造的费用和人员都是由易安公司负责的。每年在供暖期到来之前,易安公司均在小区内各楼道口张贴告示,告知业主打压试水,如有漏水及时维修,并明确提示如因家中无人管道漏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并留下了联系电话。实际上试压过程中出现的漏水问题也都是由易安公司派人进行维修的。所承担维修、维护责任的是易安公司而不是上诉人。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此,易安公司作为小区的供热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对小区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对其维护不力造成管道漏水应当由易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易安供热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刘宝静辩称:依法判决。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泽君物业公司与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共有部位及物业共有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属于上诉人泽君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小区楼道内的供热管道设施属于物业共用部位,上诉人泽君物业公司对小区楼道内的供热管道设施负有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由于上诉人泽君物业公司日常维修和管理未到位造成被上诉人刘宝静房屋损失,应当由上诉人泽君物业公司予以赔偿。被上诉人易安供热公司在凰城小区集中供热入网时已经与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签订合同,小区楼道内的供热管道设施不属于易安供热公司管理和维护,故被上诉人易安供热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泽君物业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青县泽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位海珍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