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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502-1号

王悦华与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悦华,郑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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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502-1号申请执行人王悦华,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郑虎,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王悦华与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3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虎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七��八日

书记员  郭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