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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30民再5号

王秀英、孟村回族自治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秀英,孟村回族自治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再5号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孟村县。原审被告孟村回族自治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景召,公司经理住所地:孟村县建设大街原审原告王秀英诉原审被告孟村回族自治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3)孟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李 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增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