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1802号原告陈秀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0024。委托代理人仇建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林导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安宁,公民身份号码:×××0437。
原告陈秀凤诉被告林导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梁小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凤的委托代理人仇建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导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凤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导勇赔偿原告医疗费用4701.7元、陪诊费630元(共9次就诊,每次每人70元/天)、误工费630元、交通费713元,合计6674.7元。
原告陈秀凤诉称,2015年12月30日5时33分,被告林导勇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造成陈秀凤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导勇驾车逃逸。经高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林导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秀凤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家庭经济损失都应由林导勇负责。被告林导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其在诉讼中提交书面答辩称,(一)对于认定被告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二)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当提交相应的就诊病历以及用药清单,仅凭医疗单据,并不足以证明所有费用的产生均与交通事故致损有关。若是由于非被告的行为导致的本不必要的二次治疗或者二次治疗中的费用,则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三)在有相关就诊病历和用药清单证明费用相关性的前提下,对部分费用及其发票提出以下异议: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701.7元计算不正确,扣除重复主张的后应为2451.5元。2.原告主张误工费630元不合理,应为490元。3.原告主张陪诊费630元不合理,应予驳回。家属陪同前往治疗的交通费用应另在交通费项中提出。4.交通费部分单据存在疑问。相当一部分单据为手写,其真实性存疑,部分交通票日期为2016年2月19日,系原告重复主张。请法院依法核实。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林导勇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事实问题,
本院查明:从2015年12月30日交通事故发生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原告陈秀凤的损失已在本院(2016)粤0608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中作了处理。事故发生前原告陈秀凤受雇于佛山市高明区穗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派往佛山市高明区沧江中学饭堂工作,月工资1900元。原告陈秀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伤病已治愈。本院核定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交通事故损失有:1.医疗费2447.5元:原告的计算包括了2016年2月19日到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复诊的费用,该费用已由本院(2016)粤0608民初549号案生效判决处理,原告不能重复主张。有关费用应根据2月20日后实际支出挂号费、医疗费、病历等凭证计算确定;2.误工费490元:原告虽然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实际从事学校饭堂工作,有工资收入,被告同意按70元/天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就诊而误工的时间有7天,误工费为7*70=490元;3.陪诊费0元:法律并无规定有此赔偿项目,不予支持;4.交通费548元:根据原告7次(2月19日的车费不能再重复计算)往返医院的车票、发票按每次两人实际发生计算;乘车购买的人寿保险费用不属于交通费范围,不予计算。原告的部分乘车发票、车票由于没有实际乘车时间、客运班次,本院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采信。以上核定损失合计为3485.5元。
本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导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依法承担侵权的全部民事责任。本案中2016年2月20日后原告陈秀凤的交通事故损失共3485.5元,应全部由被告林导勇负责赔偿。原告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导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3485.5元给原告陈秀凤;
二、驳回原告陈秀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导勇负担25元,并连同上述赔偿款一并给付原告陈秀凤,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小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骆锦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