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安,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住紫阳县。被执行人金宗立,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申请执行人张明安与被执行人金宗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宗立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明安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宗立已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张明安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明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卢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