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饶海亮。被执行人余民军。被执行人王学斌住桂林市。申请执行人饶海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0)象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余民军、王学斌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73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民军、王学斌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饶海亮支付货款31738元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6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象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先勇
审判员 陈一铜
审判员 陆 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吕瑞飞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