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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恢31号

饶海亮与余民军、王学斌住桂林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海亮,余民军,王学斌住桂林市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饶海亮。被执行人余民军。被执行人王学斌住桂林市。申请执行人饶海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0)象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余民军、王学斌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73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民军、王学斌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饶海亮支付货款31738元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6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象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先勇

审判员  陈一铜

审判员  陆 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吕瑞飞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