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880号原告郭建光。被告山东凌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秀玲,职务经理被告朱长沐。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福园海鲜火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谷静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光与被告山东凌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长沐、宽城满族自治县福园海鲜火锅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郭建光于2016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建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