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808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农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绍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黄绍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阮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