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523号原告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学堂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903453-9。法定代表人葛瑞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卫国,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652号。法定代表人江毅,执行董事。被告江毅,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江帅,女,约30岁,汉族,住即墨市。
原告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江毅、江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江毅送达。故被告身份情况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江毅、江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全额退回原告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国强
人民陪审员 孙思许
人民陪审员 宫兆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