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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523号

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与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江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江毅,江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523号原告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学堂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903453-9。法定代表人葛瑞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卫国,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652号。法定代表人江毅,执行董事。被告江毅,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江帅,女,约30岁,汉族,住即墨市。

原告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江毅、江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江毅送达。故被告身份情况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序集服饰有限公司、江毅、江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全额退回原告南通久邦纺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国强

人民陪审员  孙思许

人民陪审员  宫兆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