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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强与被执行人刘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强,刘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强,住所地东辽县。

被执行人:刘延辉,43岁,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强与被执行人刘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按生效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鞠家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