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6年7月8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李连冰
代理
审判员 张小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