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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1572号

王某乙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6年7月8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李连冰

代理

审判员  张小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杰 更多数据: